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同时,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但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负责部门为财务部及内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应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公司内审部门审核完成后,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部督促实施办理财务资助手续;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做好有关提供财务资助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财务资助到期前,及时督促被资助对象按时还款。被资助对象未按时还款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公司利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已经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出现重大变化,达到披露标准和披露要求的,要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披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