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合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释义 ................................................................................................................................ 2
引言 ................................................................................................................................ 5
正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8
七、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9
二十二、结论意见 ...................................................................................................... 5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百合花/发行人 | 指 |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百合花有限 | 指 | 百合花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
百合花控股 | 指 | 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
道富投资 | 指 | 上海道富元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维科投资 | 指 | 浙江维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基实投资 | 指 | 上海基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百合科莱恩/百合 辉柏赫 | 指 | 杭州百合科莱恩颜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更 名为杭州百合辉柏赫颜料有限公司 |
宣城颜料 | 指 | 宣城英特颜料有限公司 |
彩丽化工 | 指 | 杭州彩丽化工有限公司 |
百合进出口 | 指 | 杭州百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
弗沃德 | 指 | 杭州弗沃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彩丽新材料 | 指 | 湖北省彩丽新材料有限公司,其设立时名称为应城市 澳赛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更名 为湖北省彩丽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百合环境 | 指 | 杭州百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源晟制钠 | 指 | 内蒙古源晟制钠科技有限公司 |
美力坚新材料 | 指 | 内蒙古美力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湖商银行 | 指 |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百合沅泽 | 指 | 杭州百合沅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百合菲乐 | 指 | 杭州百合菲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指 |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
本所、金杜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坤元评估 | 指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发行预案》 | 指 |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
《募集说明书》 | 指 |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0SHA10035)、信永中 和会计师出具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审计报告》(XYZH/2020SHA10035)、信永中和会计师出 具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1SHAA10058) |
最近三年及一期定 期报告 | 指 |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百合 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百合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百合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18号》 | 指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 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15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
《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
《企业所得税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报告期 | 指 |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9月 |
本次发行/本次发 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117,705.00万元(含117,705.00万元)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 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法律法规 | 指 |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致: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1、董事会批准
2022年10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议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20日,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要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同意注册决定的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立荣,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陈立荣系发行人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50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7,705.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年产40,000吨磷酸铁锂项目 | 53,746.31 | 40,000.00 |
2 | 年产3,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 17,167.26 | 12,000.00 |
3 | 年产5,000吨高性能有机颜料及 4,500吨配套中间体项目 | 39,102.77 | 32,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3,705.00 | 33,705.00 |
合计 | 143,721.35 | 117,705.00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筹资金解决。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股东大会批准
2022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
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议文件、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公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以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述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7,70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投向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对象
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立荣,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
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限售期
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陈立荣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立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陈立荣,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涉及《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的情形。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性投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审计机构主要人员的访谈,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2年4月2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是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百合花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发行人在《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该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等发行人历次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独立的决策及执行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相关制度及说明,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有机颜料、中间体和珠光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取得了开展相关业务应具备的相关经营资质证书。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拥有健全的组织结构,独立地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具备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2年9月30日)、《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百合花控股 | 20,303.1816 | 63.86 |
2 | 陈立荣 | 899.1818 | 2.83 |
3 | 陈鹏飞 | 449.5910 | 1.41 |
4 | 陈卫忠 | 269.7545 | 0.85 |
5 | 王雅香 | 257.3340 | 0.81 |
6 | 杭州和泰青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45.0000 | 0.77 |
7 | 孔益萍 | 238.4646 | 0.75 |
8 | 王迪明 | 179.8363 | 0.57 |
9 | 刘冬娇 | 169.7500 | 0.53 |
10 | 周凯 | 138.0480 | 0.43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百合花控股持有发行人20,303.181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3.86%),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陈立荣直接持有发行人2.83%股份,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百合花控股50%股权,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百合花控股董事长,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本结构
经核查,发行人2016年12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百合花控股 | 14,502.27 | 64.45 |
2 | 陈立荣 | 642.27 | 2.85 |
3 | 道富投资 | 681.82 | 3.03 |
4 | 陈鹏飞 | 321.14 | 1.43 |
5 | 维科投资 | 270.00 | 1.20 |
6 | 陈卫忠 | 192.68 | 0.86 |
7 | 王迪明 | 128.45 | 0.57 |
8 | 基实投资 | 136.36 | 0.61 |
9 |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 | 5,625.00 | 25.00 |
合计 | 22,500.00 |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本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出质人 | 质权人 | 质押股份数量 (万股) | 占发行人总股本比 例(%) |
百合花控股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 1,942.00 | 6.11 |
1,190.00 | 3.74 | ||
合计 | 3,132.00 | 9.85 |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预案》、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有机颜料、中间体和珠光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内以外的业务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在美国新泽西州设立子公司 Lily Colors Corporation,发行人持有其60%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Lily Colors Corporation已注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内之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如下变更: 1、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有机颜料(永固类、立索尔洋红、杂环类、酞菁兰),中间体(2,3酸、色酚系列、DB-70、DMSS)(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有机颜料(永固类、立索尔洋红、杂环类、酞菁兰),中间体(2,3酸、色酚系列、DB-70、DMSS)(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019年12月25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有机颜料、中间体和珠光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要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文件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现行有效的主要业务资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主要业务资质”。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源晟制钠20,000吨/年金属钠、30,000吨/年液氯、35,000吨/年次氯酸钠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复审意见、竣工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源晟制钠20,000吨/年金属钠、30,000吨/年液氯、35,000吨/年次氯酸钠建设项目于2020年1月18日进入试生产阶段并于2022年12月30日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源晟制钠已就上述项目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源晟制钠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源晟制钠20,000吨/年金属钠、30,000吨/年液氯、35,000吨/年次氯酸钠建设项目中的金属钠、液氯和次氯酸钠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就源晟制钠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宜,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已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说明》,确认“2022年1月18日,源晟制钠20,000吨/年金属钠、30,000吨/年液氯、35,000吨/年次氯酸钠建设项目通过专家审查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可以投入试生产。2022年12月6日,源晟制钠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22年 12月 30日,源晟制钠聘请外部专家召开了安全设施竣工现场验收会。2023年3月7日内蒙古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对源晟制钠20,000吨/年金属钠、30,000吨/年液氯、35,000吨/年次氯酸钠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目前源晟制钠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生产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虽然源晟制钠存在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但鉴于源晟制钠已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且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中,且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说明》确认公司生产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源晟制钠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源晟制钠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审计机构主要人员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持续经营方面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百合花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陈立荣。
2、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为百合花控股;陈立荣、陈鹏飞、陈卫忠和王迪明分别持有百合花控股50%、25%、15%和10%的股份,其通过百合花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为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4、发行人的10家控股子公司宣城颜料、百合环境、百合进出口、彩丽化工、百合辉柏赫、源晟制钠、百合沅泽、百合菲乐、彩丽新材料、弗沃德及2家参股子公司湖商银行、美力坚新材料。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6、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上市规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包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采购与销售、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其他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及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应收、应付款项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公允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5000吨高性能有机颜料及4500吨配套中间体项目”的高性能有机颜料的产品为DPP颜料,项目投产后,预计发行人与辉柏赫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涉及辉柏赫集团采购DPP系列产品,可能导致相关交易金额进一步增加,但预计相关关联交易比例相对稳定。
发行人与辉柏赫集团之间的交易主要为市场化定价,不会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发生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八)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亦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可行。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0家控股子公司及2家参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及说明及本所律师的实地走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有部分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如下:
序 号 | 房屋所有权人 | 2 面积(m) | 座落 | 用途 |
1 | 发行人 | 1,119.25 | 浙江省杭州市 钱塘区临江工 业园区塘新线 1768号 | 综合房一 |
2 | 发行人 | 1,927.60 | ||
综合房二 | ||||
3 | 发行人 | 51.90 | ||
UASB辅助用房 (配电房) | ||||
4 | 发行人 | 13,556.30 | ||
智能仓库 | ||||
5 | 发行人 | 3,509.43 | ||
加氢车间 | ||||
6 | 发行人 | 3,982.04 | ||
综合房3 | ||||
7 | 发行人 | 1,142.39 | ||
综合房4 | ||||
8 | 发行人 | 1,947.10 | ||
酯化车间 | ||||
9 | 发行人 | 7,521.96 | ||
综合房5 | ||||
10 | 发行人 | 8,497.56 | ||
7车间 | ||||
11 | 发行人 | 297.90 | ||
乙类仓库 | ||||
12 | 源晟制钠 | 1,032.72 | 阿拉善左旗嘉 尔嘎勒赛汉镇 乌兰呼都格嘎 查 | 110KV变电站 |
13 | 源晟制钠 | 3,298.31 | ||
办公楼 | ||||
14 | 源晟制钠 | 436.80 | ||
冲洗车间 | ||||
15 | 源晟制钠 | 9,069.49 | ||
电解车间 | ||||
16 | 源晟制钠 | 351.78 | ||
更衣室、浴室 | ||||
17 | 源晟制钠 | 751.68 | ||
化学品库 | ||||
18 | 源晟制钠 | 172.96 | ||
换热站 | ||||
19 | 源晟制钠 | 1,927.30 | ||
机修车间、五金劳保库 | ||||
20 | 源晟制钠 | 362.08 | ||
交配电房 | ||||
21 | 源晟制钠 | 332.93 | ||
空压制氮 | ||||
22 | 源晟制钠 | 460.84 | ||
综合水泵房、生产水池、 循环水池 | ||||
23 | 源晟制钠 | 3,674.10 | 液氯车间、液氯包装车 间、次钠车间 | |
24 | 源晟制钠 | 2,660.23 | ||
盐库 | ||||
25 | 源晟制钠 | 560.56 | ||
氯气加压泵房、硫酸库 | ||||
26 | 源晟制钠 | 101.68 | ||
消防泵房及水池 | ||||
27 | 源晟制钠 | 283.54 | ||
污水处理车间 | ||||
28 | 源晟制钠 | 292.80 | ||
液态钠槽车装车站 | ||||
29 | 源晟制钠 | 3,002.88 | ||
职工食堂 | ||||
30 | 源晟制钠 | 2,106.00 | ||
钠库 | ||||
31 | 宣城颜料 | 280.37 | 宣城颜料厂区 | 办公楼 |
32 | 宣城颜料 | 80.00 | ||
锅炉房 | ||||
33 | 宣城颜料 | 1,856.00 | ||
钢构仓库 | ||||
34 | 宣城颜料 | 80.00 | ||
职工澡堂 | ||||
35 | 宣城颜料 | 20.00 | ||
门卫值班室 | ||||
36 | 宣城颜料 | 2,599.00 | ||
二期配套用房 | ||||
37 | 宣城颜料 | 20.00 | ||
二期配电房 | ||||
38 | 宣城颜料 | 280.37 | ||
亚钠车间及仓库 | ||||
39 | 宣城颜料 | 300.00 | ||
员工食堂 | ||||
40 | 宣城颜料 | 1,008.00 | ||
三号钢构仓库 | ||||
41 | 宣城颜料 | 260.00 | ||
临时仓库 | ||||
42 | 宣城颜料 | 454.09 | ||
生产办公楼 | ||||
43 | 宣城颜料 | 115.69 | ||
消防水泵房 | ||||
44 | 宣城颜料 | 120.60 | ||
臭氧设备间 | ||||
45 | 宣城颜料 | 1,497.47 | ||
4#仓库 | ||||
46 | 宣城颜料 | 196.63 | ||
生物质仓库 | ||||
47 | 宣城颜料 | 160.00 | ||
2#厂房改建增加工程 | ||||
48 | 宣城颜料 | 200.00 | ||
五号仓库 | ||||
49 | 宣城颜料 | 483.00 | ||
六号仓库 | ||||
50 | 宣城颜料 | 30.00 | 宣州区双塔路 三一.亚龙湾 | 亚龙湾车库 |
51 | 彩丽新材料 | 34.44 | 湖北省应城市 四里棚街道古 | 危废房 |
52 | 彩丽新材料 | 17.64 | ||
杂物房 | ||||
53 | 彩丽新材料 | 204.75 | 盐环路 | 粗品回收房 |
54 | 彩丽新材料 | 87.75 | ||
桶装原料房 | ||||
55 | 彩丽新材料 | 50.15 | ||
锅炉房 | ||||
56 | 彩丽新材料 | 31.57 | ||
配电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