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联智能(83542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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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绿联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绿联智能(83542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421 证券简称:绿联智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年 11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 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 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替代公司此前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