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超比例减持情况的说明
乔木先生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因其个人原因于 2022年 1月提前离任,其原定任期至 2024年 8月 2日结束。乔木先生因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于 2023年 2月 1日-2023年 12月 4日期间超比例减持了本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时间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价格(元/股) | 成交总额(元) |
乔木 | 2023年 2月 1日 | 2,000 | 52.2500 | 104,500.00 |
2023年 12月 4日 | 2,362 | 36.2611 | 85,648.72 | |
合计 | \ | 4,362 | \ | 190,148.72 |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故乔木先生本年度可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为8,750*25%+2,700*25%=2,862股。
乔木先生于2023年2月1日-2023年12月4日期间合计减持本公司股票4,362股,较其本年度可减持公司股票数量超出 1,500股,超额减持的金额为 54,391.65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构成了超比例减持。
二、乔木先生关于超比例减持的致歉说明
乔木先生表示,此次超比例减持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主要系其本人对减持相关规定理解不充分、对减持要求缺乏清晰认知,减持股票前未及时与公司再次沟通确认,导致违规减持行为发生。
本人承诺将尽快购回超比例减持部分股票,并承诺将超额减持的股份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本人承诺自本说明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剩余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严格遵守减持规定。
本人已对此次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此行为可能给公司及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今后将全面认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乔木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公司现任高管,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已多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进行股份减持事项培训。公司将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