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
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航
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所称“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
任职务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八)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
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九)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
业人员。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
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通知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
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内完
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
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独董办法》的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独董办法》的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召开前 3日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
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
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员等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载明各发言人对每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
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决议、记录等资料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三十七条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
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
关信息。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
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
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